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一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批机关注销。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规定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