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条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代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1990年11月14日 高检发<199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高检院政治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附: 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依法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的政治工作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它服务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于检察机关的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保证检察机关的无产阶级性质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检察队伍的高度稳定和统一,保证法律赋予的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党的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搞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思想教育,激励广大检察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和献身精神,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检察队伍。
第四条 检察机关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说服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的原则;党管干部,按德才标准选拨培养干部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提高思想认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原则;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