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必须附有检疫证书。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对邮件进行验放,以保征邮件的运递时限。
第五十条 海关、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或者检疫邮件,应当注意爱护;需要封存时,除向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发出通知外,应当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履行交接手续,并负责保管,封存期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期的,应当征得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及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并以不致造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的损失为前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时,邮政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
依法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或者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必须依法销毁的邮件,海关或者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没收或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国际邮递物品在依法查验、封存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由海关或者检疫部门负责赔偿或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依法查验邮递物品或者对邮件实施检疫需要使用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场地和房屋时,由邮政企业与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 由海关依法处理的无着进口国际邮包,海关应当支付相关邮政费用。
第五十三条 出口国际邮件的海关关单的传递方式由海关总署与邮电部商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 ,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有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