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1990年11月10日)
最近一个时期,地区之间市场封锁的现象有所发展,引起商品流通不畅,加剧了当前的市场疲软,对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带来了严重影响。为了打破地区间的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企业,要加强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产品。工业、商业、物资等部门的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购所需要的商品,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置障碍,加以干涉,特别是不得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硬性规定只准购销或硬性搭配本地产品;不得将质次价高、用户不欢迎的产品,强行压给流通企业。
二、要确保商品流通畅通无阻。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在道路、车站、码头、省区边界设关卡,阻碍商品的正常运输。对现有的检查站(所、卡、岗)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撤销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各种关卡。必须设置的检查站,需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规定其职责范围,凭县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执行检查任务。检查人员应佩戴专用标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履行职责,不得任意扣留过往运输车辆,随意收取各种费用或罚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查和卫生检查等部门不得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名,抬高外地产品的检验标准,变相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区销售。
为缓解运输紧张状况、减少物资不合理对流,对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能够生产自给、适销对路、质量合格的少数产品,在报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短期内可适当控制外购,但必须允许一定比例的同类优质产品进入本地销售,以利于提高本地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外地产品或经销、使用外地产品的企业擅自增加税费、变动税率;不得制定封锁市场的惩罚性规定,收缴企业的合法收入;也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对经销本地产品的企业减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