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1990年11月1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设立“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国产化,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先,管理现代化,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奖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交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三十个企业。对前届获奖企业进行复查确认的,不占本次评选名额。
 第五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
  (一)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技术水平、质量、生产单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或短期内自我发展有特别显著的提高。
  (二)卓有成效地应用国内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国产化新装备改造企业,特别是在应用电子技术更新老产品、开发新产品,改造老工艺(装备)开发新工艺(装备)、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以及在计算机辅助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企业建立责任明、效率高的领导技术进步的组织体制和工作制度、制订并认真实施目标明确、措施落实的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用计算机辅助质量监控、优化调度和经营决策;并在评奖前三年内产品质量或质量管理方面获得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部级以上奖励。
  (四)企业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和稳定增长的自筹资金投入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并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军工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充分数据显示: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产出──投入开始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五)坚持工人的文化、技术培训和干部更新知识的进修制。有充分证据显示:企业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和人员正常流动中,成功地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