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在未交纳滞报金之前,海关不放行货物。
第七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确实证明,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二)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三)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十元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滞报金收据
年 月 日
( )关滞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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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 纳 单 位 │ │ 起 征 日 期 │ │
├────────────┼─────┼────────────┼─────┤
│ 提 (运) 单 号 │ │ 运输工具进境日期 │ │
├────────────┼─────┼────────────┼─────┤
│ 化 物 名 称 │ │ 价 值 总 额 │ │
├────────────┼─────┴────────────┴─────┤
│ 滞报金缴纳金额 │ 万 千 百 十 元 │
├────────────┴────────────────────────┤
│1.滞报金的计征时间为从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十五日至货物申│
│ 报进口之日,滞报金于海关受理货物申报之时征收。 │
│2.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 │
│3.滞报金一律以人民币缴纳。 │
└─────────────────────────────────────┘
海 关 经办人
(签印) (签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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