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0年10月17日)
主送: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原税务总局(88)财税外字第087号通知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046号通知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执行,现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五条、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及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五条规定,应由其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直接出售给使用单位(即购入商品后不是用于生产,而是直接使用和消费的单位)、个人,应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不缴纳工商统一税,由收购单位按照产品税条例规定,在收购后缴纳产品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再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不退还在收购环节已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也不再缴纳产品税;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了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以外,还应按实际销售收入缴纳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四、过去已作出的解释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