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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一)港务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交通部根据各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的港务费收支情况,分别核定各局定额(比例)上交主管部门,定额补贴或全部留用办法,一定几年不变。
  (二)各单位港务费收支结余部分,港务局可继续跨年使用,以丰补欠,海上安全监督局和船舶检验局应按部核定的“三金”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属于港务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和职工奖金的待遇、提取标准等,港务局按企业的规定进行管理;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查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划分生产与港务、基建与港务的界限。凡属生产和基建负担的费用,不得列入港务费支出;属港务费负担的费用,也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和基建费用。企业管理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摊计入港务费支出。
  (五)港务费的各项收入,按有关费收规定,原则上分别由各单位计收。港务费收入不纳营业税。
  (六)属于港务管理的固定资产、除码头、浮码头、栈桥、驳岸、灯塔、港内岸标、浮标、无线电航标、信号台、铁路设施、道路、围墙、桥涵等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所需维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列入港务费支出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如船舶、车辆、通讯设备等应按规定的提存率计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个别单位确因港务费收支入不敷出而提取折旧有困难的,报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后可暂缓计提或减半计提。
  各单位港务管理专用船舶、车辆、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按核定的提存率计提,其所需更新改造及大修费用,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港务费支出。
  (七)各单位收取的港务费收入,应当首先保证港务管理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开支的需要和按时解交核定的上交款。在此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贷款的归还。
  各单位属基建性质的项目,仍按基建程序办理,不得由港务费收入列支。
 第六条 港务费支出的项目和会计核算
  (一)港务费支出的项目:
  (1)工资:港务局从事港务管理业务人员,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从事监督、船检业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津贴等;
  (2)奖金:港务局从事港务管理业务人员按规定提取的奖金;
  (3)职工福利基金: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船舶检验局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燃料:港务设施及船舶、车辆等耗用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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