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1990年10月15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好港务管理资金,保证港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海港、各海上安全监督局及船舶检验局的港务费收支管理。
  内河港口及地方海港的港务费收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港务费收入范围是:
  (一)港务局港务费收入;
  (1)货物港务费收入;
  (2)引航收入;
  (3)铁路使用费收入;
  (4)系解缆收入;
  (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停泊费、移泊费、过闸费等)。
  (二)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费收入:
  (1)船舶港务费收入;
  (2)海事监督收入(包括海事处理、船员考试、船舶登记等);
  (3)危险品监督收入(包括危险品监装及交通费);
  (4)海岸电台收入(包括电报、无线电话收费等);
  (5)其他港务收入(包括打捞物资、清除物资收费等)。
  (三)船舶检验局港务费收入:
  (1)船舶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
  (2)海洋工程检验收入(包括建造检验、营运中检验、修理检验等);
  (3)集装箱检验收入;
  (4)产品检验收入;
  (5)公证检验收入(包括鉴定检验、机海损检验、起退租检验等);
  (6)其他收入(包括测试、科研、培训等)。
  海上防污收入(包括清除垃圾、污油处理等),按现行业务归属划分其收入。
 第四条 港务费支出范围是:
  (一)港务局港务费支出:
  (1)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的挖泥等所发生的费用;
  (2)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
  (3)码头、浮码头、系船浮筒、栈桥、驳岸、护岸、防波堤、防火堤、导流堤、船闸等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等费用,船闸管理费用;
  (4)港区围墙、道路、桥涵的维护、修理、改变材质结构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