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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补贴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补贴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0日 (90)财工字第409号)


天津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
  天津财企三(1990)53号和粤财外便(1990)87号函悉。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的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凡不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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