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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料加工中工艺性串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关于进料加工中工艺性串料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9月29日)


  为鼓励进料加工出口创汇,进一步适应某些加工行业的生产实际情况,本着既照顾生产特点、有利于发展进料加工业务,又防止宏观失控的原则,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对进料加工中因生产工艺必须串料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工艺性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二、海关应严格按照所进口的原材料,核定单耗定额和应出口成品数量,并作为监管核销依据;
 三、工厂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四、对进口原材料滚动式加工出口,海关按进出总量平衡的换算法原则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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