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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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