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