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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31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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