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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招生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凡适合女青年从事的工种(专业),应尽量多招收女生。
 第二十九条 招收残疾青年,按《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高空、高温、野外、井下等作业条件艰苦、招生困难的工种(专业),经当地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可根据考生志愿,由学校自行组织招生。
 第三十条 在生产建设特殊需要,城市生源又不足的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招收农业户口的青年,但招生人数须从严控制,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户口、粮油关系的迁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技工学校招生经费,应参照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第三十四条 考生应交报名费和考务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商定。

第九章 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办公室或技工学校视不同情况可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一)谎报年龄、学历、民族或以其它手段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三)在政审和体检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涂改考生志愿、试卷、试卷分数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计划组织的技工学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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