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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招生规定

  (三)在职职工;
  (四)上一年被技工学校录取而不报到者;
  (五)触犯刑律者。
 第十六条 报名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

第五章 政审和体检

 第十七条 对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的审核,按《技工学校录取新生政治思想考察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体格检查应在各级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

第六章 命题和考试

 第二十条 劳动部根据技工学校培养目标对文化知识的要求,参照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组织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考试的统一命题,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中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应分别组织考试。高中毕业生不得参加初中组考试。
 第二十二条 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考试的科目和时间由劳动部统一确定。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地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考试成绩,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结合考生志愿,提出录取名单,由当地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批,并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办的技工学校(限学校经费来源为营业外支出的)可招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归国华侨、港澳台胞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受过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适当加分录取。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地区的技工学校应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并可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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