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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四)档案部门委托或组织鉴定的其他行业有关部门完成的项目,由档案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五)档案工作者个人在业余时间完成的项目,按完成者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六)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报送应有的附件材料;
  (七)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缴纳评审费(金额另定)。
 第九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以后,在国家档案局机关刊物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档案局裁决;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条 对获奖项目的研究单位授予奖励,对主要研究人员授予奖励证书。获奖项目的奖金,按照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课题组所得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80%。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奖励的奖金,后又获得按本办法评定的奖金,只对项目获得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国家档案局的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在国家档案局专项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所发的奖励证书和奖状,并由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87年3月5日印发的《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其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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