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
(一)有争议而未解决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尚未出成果的项目;
(三)虽已出成果,但未经审查、鉴定,也未建立课题研究档案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一等奖 授予档案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档案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档案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 授予档案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五百元。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一)国内首创,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起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国范围内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二)国内首创,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起很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众多省区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三)本行业首创,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起显著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部分省区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可酌情评为三等奖或四等奖。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档案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由档案科技专家和有丰富的档案理论与实践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其办事机构为国家档案局综合科教司。
第八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各司、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档案馆,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办的档案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申请奖励项目的申报,并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档案系统一个单位独立完成的项目,由该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要研究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
(三)档案部门和其它行业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项目,如第一研究单位为档案部门,可按其行政隶属关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