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0年9月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档案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档案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档案部门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
(一)应用于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档案工作中推广、采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
(三)档案应用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科技情报和科技档案管理的成果;
(五)为档案事业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 获得初审单位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设计),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采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三)档案应用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经公开发表一年后,被国内外学者引用或对其进行评论,确认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四)在档案工作标准化和档案科技情报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成果被国家或国家档案局采用,在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科技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六)研究和论证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管理、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等各种重大问题,其成果被国家或国家档案局采用,并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取得显著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