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
(1990年8月30日 高检发<199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85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检察职权,依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为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查处了一批偷税、抗税案件,办案数逐年大幅度增加。以今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偷税、抗税案件3384件,是大检查前1984年全年立案数的7.8倍;追缴偷税、抗税款6056万元,是1984年全年的31.4倍。二是为切实保障依法治税,在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派出税务检察室2235个,占应设置数的70%,初步形成了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的专门队伍。三是认真总结侦查经验,反偷税、抗税犯罪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在历年配合大检查中,有的地方仍然存在不按受案标准受理案件,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前,第六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即将开始,为了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抓好大检查对于推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进一步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大检查确定的任务、政策和具体措施,充分利用大检查的有利条件,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斗争,准确、及时地依法打击犯罪,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要加强大检查期间查处案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配合和支持大检查的具体措施,由分工主管的副检察长负责具体领导。要有专人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了解掌握大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罪案线索,注意从清查“小金库”中发现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单位移送和人民群众举报的案件材料,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对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