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昼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有“函审单”。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  ××××  --  ××
     -┬  ─┬───     ┬─
      │   │        └标准批准年号
      │   └─────────标准顺序号
      └─────────────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  /  T  ××××  --  ××
     ─┬─       ─┬───     ─┬─
      │         │         └标准批准年号
      │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