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转发《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
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中办发[1991]11号 1991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已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附: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
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
(1991年8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队从1958年起实行干部退休制度,至1981年,共向各地政府民政部门移交安置退休干部1.4万多人(现有1.3万多人)。1982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及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有7000多人由退休改为离休,并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实际交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有3000多人,尚有4000多人仍由民政部门管理)。近几年来,这些离休干部不断来信来访,迫切要求解决他们的待遇和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去年6月,中共天津市委就此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写了报告和建议。民政部、总政治部前两年对这些问题也曾作过一些调查研究。去年下半年以来,根据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关于迅速提出解决办法的批示精神,我们又作了反复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解决意见报告如下:
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与1982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由于移交时间不同,执行政策不一,在生活待遇和服务管理方面形成较大差距。1981年前移交的离休干部,执行政策不一,在生活待遇和服务管理方面形成较大差距。1981年前移交的离休干部,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由所在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按地方离休干部管理,只保留本人原军队工资,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后移交的离休干部,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暂时保留军籍,其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医疗费、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福利费、丧葬费等)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由政府建房,基本安置在干休所。因此,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在待遇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低。因他们离休早、职级低(大多是团职以下干部),原工资每月仅有百元左右,补贴经费少,比以后移交的同职级离休干部每月少150元左右,相差近一倍。又因他们未保留军籍,遂未授予功勋荣誉章,未发荣誉金。二是住房紧缺。这部分离休干部(含退休干部)的住房,按移交时的规定,主要由当地政府解决,少数人由部队拨款,地方建房。但多数人的住房没有解决好。据调查,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约占1/3(4000余户)。三是服务管理差。这部分离休干部现由街道、乡镇管理,基本上是每月发一次离休费和政府统一规定的福利费用,医疗待遇也比较低,其他福利待遇和服务几乎谈不上,生活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