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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
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
(民办函[2000]223号 2000年11月28日)


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明确士兵考入军校的学员能否继续享受优待金的请示》(浙民优字[2000]186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新兵役法的规定看,优待的范围、标准和组织实施是明确的。
  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的问题,根据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规定,义务兵报考军校必须服满现役一年以上。义务兵在第二年可以报考军校,被录取后入校并转为军校学员,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因此,从第三年起,即使义务兵不考入军校,也将退出现役或转为士官,其家属不应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我们认为,在今后的优待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只对服现役期间(二年)的义务兵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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