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售军休干部
住房成新折扣年限的复函
(民办函[2000]221号 2000年11月27日)
云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军休干部住房成新折扣年限的请示》收悉。经与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房改售房,确定其住房竣工年限的时间应当与执行的年度价格的时间一致。由于地方的售房价格是逐年增长的,各地为照顾军休干部,一般都争取执行了售房前的较优惠的年度价格,因此出现了两个时间的不一致。我们认为,为了充分体现对军休干部的照顾,在执行“住房竣工年限=售房时间-住房竣工时间”这一规定时,可继续执行优惠的年度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