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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对宁波市民政局甬民发[1999]63号请示的答复意见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对宁波市民政局
甬民发[1999]63号请示的答复意见
(优安函[1999]98号 1999年6月17日)


宁波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可否享受军队有关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及牺牲病故后六个月工资的请示》(甬民发[1999]63号)收悉。经与总政干部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安置司、总政干部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政干字第420号)所涉及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范围非常明确,是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遗属不享受[1997]政干字第420号文件规定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待遇。
  二、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后,各项生活待遇均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商定,共同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有关单位执行。为此,经商中组部、人事部同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政联字第9号),明确了若干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生活待遇。其中不含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牺牲病故后发给6个月工资一项。因此,按照现行政策,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不享受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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