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发革命烈士纪念堂临街
门面开展经营创收活动的函
(民办函[1993]138号 1993年7月22日)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开发我省革命烈士纪念堂临街门面开展经营创收活动的请示》[赣民字(1993)80号]收悉。经研究,认为你厅制定的《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堂开发规划》是可行的,符合中央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指示要求和我部1992年底召开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南宁现场经验交流会关于“依托事业办实业、办好实业补事业”的精神,同意你们制定的开发规划,希望按开发规划认真抓好落实。在坚持宗旨的前提下,通过抓经济效益,搞活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使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更好地发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