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将莱芜战役纪念馆列为
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意见
(民优函[1998]213号 1998年10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三局转来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莱芜战役纪念馆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请示》(办093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民[1986]优33号)规定: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列为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的,地方拨给维修费。今后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应从严控制。自1986年以来,全国共审批了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烈士纪念建筑物90处,由于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维修补助经费仅300万元,用于维护现有90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正常维修补助已十分困难,不宜再增加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数量。此外,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全国重点保护的烈士纪念建筑物都是成批审批,一般不予个别审批。因此,我们意见,目前暂不考虑将莱芜战役纪念馆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