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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归属问题的答复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评残工作归属问题的答复
(民函[2000]67号 2000年6月7日)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归属问题的请示》(吉民文[2000]38号)收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从五十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后来国务院所明确的职能分工,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办发[1998]60号)中再次明确“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等是民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的职能归属是明确的。
  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的连贯性,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三定”方案,继续负责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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