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
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民优函[1990]85号 1990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转发你们。河南提出的问题,其他地方也有反映。民政部同意河南民政厅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乡(镇)统筹办法发给的优待金,是对军属的生活补助(包括战士退伍后安家补助)。在当前条件下,这是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几百万义务兵家属生活的唯一经费。如果把这些经费拿去为义务兵实行养老保险,解决他们三、四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对几百万军属中发生的困难,国家将无力予以保障,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不符合优待立法本意的。为此,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家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自行办理,民政部门不应参与、组织和动员。
二、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伍后安家有困难,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
三、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违犯政策的,应坚决予以制止。
附: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
(豫民优[1990]第11号 1990年4月14日)
民政部:
3月4日《河南日报》刊登的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的消息,对全省优抚工作引起了反响。有的市地保险公司和人武部门,纷纷要求我们民政部门用优待金统一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多数市、地对为义务兵办养老保险有些看法,认为:用优待金统一组织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不利于解决义务兵家属和义务兵退伍返乡后生产、生活遇到的困难;把优待金作为养老保险基金,违背了优待金的原意,影响和干扰了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只对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将其他优抚对象撇在一边,势必影响到他们的情绪,造成优抚政策新的不平衡,引起新的不安定因素,民政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若参与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无形中给他们思想上造成错觉,误认为是政府办的保险,将来或现在有困难,政府还得解决,这不但给政府增加了负担,更重要的是模糊了我国对义务兵所担负的责任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