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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章程(1998修订)

第二章 外籍院士

  第十二条 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有很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三条 选举外籍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外籍院士候选人,必须获得不少于五位院士的提名。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提两名候选人。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由院主席团经过讨论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对外籍院士的选举,由院士大会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超过或达到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超过或达到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者当选。
  第十四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本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本院赠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不享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转为本院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三章 院士大会

  第十六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是中国工程院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士大会每逢公历双年份6月第一周举行。
  第十七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
  决定学部的设置与调整;
  选举院长、副院长及若干名主席团成员;
  选举外籍院士;
  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
  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它议题和议案。

第四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当然成员、各学部主任和若干名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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