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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章程(1998修订)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七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每次的增选院士名额,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八条 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名:
  (一)本院院士可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 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
  (二)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并经过民主推荐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
  对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学者、专家的提名,按本条第一种途径进行。
  不受理本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第九条 对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 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选举时, 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依次当选,满额为止。
  选举结果经院主席团审议批准,书面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一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可依据以下程序撤销其院士称号,即:有不少于五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经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调查核实,进行审议后,由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参加投票表决人数超过或达到了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超过或达到了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作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此项决定,经院主席团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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