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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政府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 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共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接受履行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验收结算书格式
<font size=+1>
┌──────────────────────────────────┐
│合同号                               │
├──────────────────────────────────┤
│采购机关                              │
├──────────────────────────────────┤
│供应商                               │
├─────┬───────────┬────────┬───────┤
│标的名称 │           │   数量    │       │
├─────┼───────────┼────────┼───────┤
│接收日期 │           │ 验收日期   │       │
├─────┼─────┬─────┼────────┼───────┤
│标的项目 │执行阶段 │ 预算   │ 申请拨款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购项目负责人(签章)               │ 日期 │   │
├──────────────────────────┼───┼───┤
│采购机关盖章                    │ 日期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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