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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 财预字[1999]36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这两个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章 招标

  第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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