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失效]

  四、审计方法
  社会团体根据自愿、就近的原则到相应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其中年度收支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社会团体,由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计;年度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送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有独立账户的分支机构,若办公住所与本社团会址不在同一地的,参照上述方法进行审计。
  五、审计要求
  各审计机构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并按民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社会团体资金活动情况表》和《年度经费收支表》进行填写。且信守委托合同,按期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对社会团体的审计报告。
  各社会团体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真实的材料、报表和凭证,如发现阻挠、抗拒检查,涂改、伪造、毁灭账表凭证的,由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六、审计时间安排
  1997年5月至6月。具体步骤:5月在社会团体审计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对社会团体的审计。6月底结束。
  七、审计收费标准
  鉴于社会团体经费状况普遍较差,收支简单及年度审计的特点,经与有关审计机构协商,特制定以下低于一般社会审计收费的优惠标准,供审计收费时参考:
  1.社会团体年度收支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标准:

        发生额        收费标准
       20——100万元     500——1000元
       100——150万元    1000——1500元
       150——200万元    1500——2000元

  2.社会团体年度收支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收费标准定于500元以内,最低不少于300元。
  3.社会团体年度收支发生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收费标准定于2000元以上,但不得高于5000元。
  以上意见,请你们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审计报告的说明(略)
     二、《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略)
     三、《社会团体资产负债表》(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