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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
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
(民社函[1997]73号 1997年4月15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精神,我部拟结合清理整顿工作对所有社会团体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现就社会团体财务审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的目的意义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状况是社会团体自我管理、业务活动和经济实力的直接反映,它的正确、良好的运行,是社会团体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社团管理的重要内容。这次财务审计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审查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状况,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为完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做好调研工作。
  二、审计内容及重点
  本次审计工作主要是对社会团体1995年和1996年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若有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包括社团财务管理基本状况、专项基金设置情况、固定资产和经费收支情况等。重点是了解、摸清社会团体收、支项目;了解、摸清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包括固定资产状况);了解、摸清接受境外资助、捐赠和向社会集资的情况;对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审计范围
  具有独立账户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均为这次审计工作的对象。中编委直接确定其主要工作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社会团体及实行国家拨款,纳入预算管理范畴的社会团体免予审计。没有独立账户,财务收支实行挂靠单位实报实销和没有独立账户由挂靠单位设立独立账面实行管理的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非法人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各地区自行确定。
  社会团体创办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免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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