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624号 2002年7月12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海南、湖北、陕西、江西、四川、云南、湖南、江苏、广西、浙江、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长证字[2002]053号)。经研究,现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