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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分摊未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
 集团公司分摊未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270号 2002年4月4日)


北京、上海、天津、四川、贵州、湖南、广西、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2001年度不实行汇总纳税及将以前年度亏损额度分摊到所属企业的申请》([2002]中算集财字0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期间未弥补亏损分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从2001年度不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集团所属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0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详见附件),允许所属企业用就地纳税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按照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计算。

附件:     未弥补亏损分摊汇总表(广西部分,其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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