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的《人民法院
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6月20日 法(司)发[1988]1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自一九八六年四月我院制发《人民法院
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来,又曾多次为枪支管理问题下达通知,引起了各级法院的重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一些法院对
《办法》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扩大了配枪范围;对配枪人员教育不够;对枪支管理不严,措施不力,以致枪械事故不断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堵塞漏洞,现将修订的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
《办法》制定出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枪支管理工作,要对现有枪支弹药进行彻底清查,建立和完善登记卡。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定所辖各级法院(含专门法院)的枪支配置数量,做好多余枪支的封存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我院司法行政厅。
枪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或办公室负责。
附: 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结合人民法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保证审判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配枪范围,对枪支弹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专用枪的配发。
(一)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和枪支弹药专管人员;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辖区内的边境地区、边远地区人民法院的专用枪配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