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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

  2.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5年后资金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
  3.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不予解决,对确需保留的项目,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如缺口较大,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解决。
  (三)关于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1.关闭破产矿山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已经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予以补发,所需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上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中央财政予以补足。
  2.关闭破产矿山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发。
  3.拖欠的职工医药费,原则上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4.对所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在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待清理核实并分清责任后另行研究解决。
  5.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住房时相应抵扣。
  (四)适用范围
  以上各项政策规定适用于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以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实施关闭破产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个案处理。
  二、加强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实践证明,矿山关闭破产,只有地方党政统一领导,才能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顺利推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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