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随同关闭破产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关闭破产矿山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关闭破产矿山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补助。3年后对经费保障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延长补助年限或一次性增加补助额。
6.矿山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对其所安排的职工,不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7.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8.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破产终结后转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被安排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9.与关闭破产矿山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办法比照个体劳动者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如一次性安置后不再缴费,则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下岗职工在再就业和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0.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矿山的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地方负担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专门机构审查批准,并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1.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