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民政部名义发的电报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重要的送部领导签发;以办公厅名义发的电报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国际合作司的事务性外事电报由司长签发。
(二)各司有关外事内容的电报应先送国际合作司审阅后再送有关领导签发。
第七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递传。
(一)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签发后由各司办公室机要人员送部机要室审核并发出。
(二)密码电报由机要通信员直送中办机要局发;传真电报送国务院机要文件交换站,特急电报由机要通信员直接送达;外事电报一律送外交部机要局发。
(三)会签的电报(明密)必须经机要室统一登记编号,由机要通信员送达。
(四)密码电报、传真电报送中办机要局、外交部机要局发送后一律不退原稿。
(五)抄送在京单位的传真电报由发电单位自行办理。
第八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阅办。
(一)中办机要局、外交部机要局送我部的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由部机要室负责签收、登记、编号、分发。
(二)凡属需要办理的重要电报,由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厅主任签批后,送部领导或有关司。普通业务电报由机要室直接分送有关司办理。
(三)绝密级电报由机要室直接送部长阅示。
(四)各业务司在取回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后,要严格履行登记、编号、阅处手续。
(五)阅处密码电报必须在办公室阅办。
(六)密码电报不得私自复印和抄存;确属工作需要,应报请主管领导或发电单位批准,由机要室统一复印再登记、编号、保存。确需摘抄的密码电报,要摘抄在部保密委员会制发的保密本上,并注意保管,用完后交机要室统一销毁。
(七)密码电报需要在内部刊物刊登、发表或改用文件形式转发时,必须经发电单位批准,并要隐去“密码电报”或“密传”字样。
(八)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应按来电所注明的“特急”、“加急”、“平急”和电报内容,区分轻重缓急,按规定时间办理。机要室对重要电报要建立催办制度。
第九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管理。
(一)各司办公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密码电报、传真电报。
(二)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收发、送阅等均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密码电报要放在保险柜内保存,对经管的电报要定期检查,发现丢失和泄密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管电报的人员调动时,要对所管理的电报进行认真的清点,交接。
(三)电报的立卷归档。业务电报由业务司以文电合一的要求来立卷归档;非业务性电报由机要室整理立卷归档,对重份电报应退回机要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