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民政部保密委员会关于机要文电资料管理的保密规定》(民保字〔1996〕12号)取代)民政部办公厅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密码电报、
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14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我们制订了《关于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密码电报、传真电报、
传真机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密码电报是指经密码加密后译发、传输的电报,包括经密码加密后译发、传输的文件、信息、资料等。密码电报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 传真电报主要是办理不涉及保密内容的紧急事项。
第四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分为“特急”、“加急”、“平急”三种。需要一两日内办理的紧密事项发特急电报;三至四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发加急电报;时限稍缓的事项发平急电报。十天以后要办事项一律不发电报。
第五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撰写。
(一)撰写电报稿应使用部机要室统一制发的专用电报纸,要求字迹清晰无误,内容简明扼要,各项栏目标注准确,用打印机或钢笔(黑墨水)书写。
(二)发电稿应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密码电报应注明密级、保密期限。要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明密混用。
(三)发电报应有标题;发报日期按领导签发的日期填写;各司发电报应以“民政部”或“民政部办公厅”的名义。
第六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