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麻风病人管理通知
(1991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
据一些省、市反映,今年以来,有些麻风病患者成批结队在社会上流动,并持有当地麻风病院开具的证明信,向沿途民政部门索取救济补助费。若不如愿,就与民政部门的接待人员纠缠不休,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据调查,到各地民政部门索取救济补助费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麻风病人,有的是在社会上到处流窜的闲散人员,也有少数麻风病治愈留有畸残者,所持的介绍信也是伪造的。他们利用人们害怕麻风病的恐惧心理,到民政、粮食等部门骗取钱粮。
为了加强麻风病人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都不得给住麻风病院、村的患者出具外出证明信件。确需转治疗者必须由该专业机构派员护送,不得让病人持信自往。要切实加强对住院、村病人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的教育。
二、对于到民政部门来访的麻风病患者,接待人员要以科学的态度,热情接待并对来访者详细登记,同时立即通知当地卫生部门派麻风防治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检查,若发现麻风症患者,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