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
2000年10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2002年3月5日交通部交国际发[2002]62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公司,长江航运(集团)公司,中外运(集团)公司,中国船东协会,各海运院校: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5届会议,于2000年10月5日以第MEPC.89(45)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主要修改了澳大利亚东北海岸用于确定“距最近陆地”的基线,增加了禁止向海里排放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渣等内容。此外,该修正案还允许在“垃圾公告牌”和《垃圾记录簿》中使用西班牙文,具有与英文和法文同等的地位。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在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2001年9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第16(2)(g)(ⅱ)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2001年9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2002年3月1日生效。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当事国,而且我国已接受了附则Ⅴ,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