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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失效]

  6.进行车辆行驶的减阻、减磨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水运方面的节能技术:
  1.淘汰高耗能的老旧船和水泥船、港口设备、水运工程施工机械,提高装备的整体技术水平。
  2.加强船型优化,利用综合节能技术推广先进的运输方法,发展大吨位海洋运输船,提高船舶的平均吨位,在内河等主要航线发展节能型船舶和分节驳顶推船队为主力的水上高效运输,提高综合运输效益。
  3.发展海峡、海湾和陆岛之间客货混装运输及商品车辆集装单元化运输。
  4.推广行之有效的船舶主机与增压器优化调整技术、最佳纵倾技术和船体防污、除污等技术。
  (三)港口、航道、救捞、航务工程、公路工程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1.加速对耗能高的老旧设备的更新,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合理配备装卸机械、施工机械和工属具,使工艺流程合理化。
  2.提高航道技术等级,改善航行条件,规范行驶路线,加速船舶周转,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3.积极采用“四新”节能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集中供热和绿色照明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节能违法行为的,按《节能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虚报、假报、迟报、拒报或不按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节能工作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起施行。1986年8月20日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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