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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2000年6月16日交通部交体法发[2000]306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行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交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能管理,合理调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结构、装备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交通行业向节能型方向发展。
  第四条 交通行业用能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遵守有关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本细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能源的义务,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交通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全国交通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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