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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贯彻《信访条例》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来访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部门可以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中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以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公安机关、单位保卫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应立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单位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部门的行政机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单位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机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单位;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的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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