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实施意见
(一)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实施步骤
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初步计划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按区别轻重缓急,急需先立的原则安排实施时间,重点是抓紧制定交通急需的、基本的“龙头法”。在制定交通“龙头法”的同时,适时安排起草、修改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适应交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若某些交通“龙头法”制定条件不成熟,可先制定行政法规;如制定行政法规条件不成熟,可先制定规章。对于有些综合性规章一时出台有困难,可先就某一方面制定单行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综合性规章。法律的具体实施时间详见下表。
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法律)实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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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交通部起草时间│建议国务院 │建议全国人大 │备议│
│ │ │审核时间 │常委会审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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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 │ │2000年 │200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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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法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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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 │2000年 │2001年至2002年 │200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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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法 │2000年至2001年│2002年至2003年 │200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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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草案│2000年至2002年│2003年至2004年 │200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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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2000年至2002年│2003年至2005年 │200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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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法 │2005年至2007年│2008年至2009年 │20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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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实施措施
实施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是一项系统工程。为切实保证在2010年之前基本完成这一体系框架,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切实加强对交通立法工作的领导。要把交通立法工作作为发展交通,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督促落实。部领导要亲自抓交通立法工作,直接组织或参加交通立法活动,积极解决交通立法工作遇到的问题。
2.认真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工作。今后,部编制交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以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为指导,先由体法司初步确定立法项目,再征求有关司局的意见。在综合协调的基础上,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要加强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督促检查。每个交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
3.改进立法体制。交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由部领导直接负责,有关司局分别组成起草小组,并吸收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参与起草工作,或者采取委托起草、合作起草的方式进行起草,实行立法工作者、业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对交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完毕,经体法司审查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