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船员法规系统
1.《船员法》(待制定)
《船员法》调整船员管理纵向行政关系和船员劳动横向合同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船长、船员资格取得与注册,船员的职务划分与职责,船员考试与发证,船员劳务保护和福利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
2.船员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船员法实施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是《船员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船员注册、船员培训、船员考试和发证、船员任职、罚则等。
3.船员法的配套规章
(1)船员考试管理规定,(2)船员证书管理规定,(3)船员服务簿管理办法。
(注:本法规系统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确定。)
(八)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
1.《
海上交通安全法》(已公布)
该法主要内容包括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
2.水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根据《
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有:
(1)《
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作为《
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与《
海上交通安全法》基本相同,但更具体。详细。
(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3)《水路航行警告通告条例》(修订)
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路航行基本规则,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的条件和程序、发布形式、发布范围和时间、罚则等。
(4)《水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修订)
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港航监督机构对水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权限和调查程序、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纠纷调解、罚则等。
(5)《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修订)
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内水的审批程序,进出港口、港内航行、停泊、信号和通信、危险货物管制、罚则等。
(6)《水路交通搜寻救助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路交通搜救组织的设置、搜救区域、搜救对象(船舶、货物、人员等)、搜救程序、有关部门参加搜救的义务、罚则。
(7)《
航标条例》(修订)
作为《
海上交通安全法》和《航道法》共同的配套法规。
(8)《助航设施保护条例》(修订)
(9)《水上打捞清除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适用于影响交通安全构成危害的沉没物、漂流物的强制打捞清除和商业打捞。主要内容包括:打捞机构的设置,打捞潜水人员的资质认可,沉没物、漂流物事故报告和设标,强制打捞清除的要求与程序,商业性打捞管理,打捞责任划分(含打捞中发生的油污清除责任划分),打捞清除费用的承担,强制打捞基金的设定与筹集,罚则等。
(10)《引航条例》(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