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航道法规系统
1.《航道法》(待制定)
《航道法》调整范围是有关航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中的纵向关系和部分横向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维护、航道管理、船闸收费、法律责任。
2.航道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为了实施《航道法》,需要规定、修订一系列行政法规。
(1)《航道法实施条例》(待制定)
本条例作为《航道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航道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航道规划、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进入航道建设市场的条件,航道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开工和竣工验收审批,航道维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等。
(2)《过船建筑物管理条例》(待制定)
根据《航道法》的规定,本条例的主要内容是规范过船建筑物运行、管理、维护和保护及罚则等。
(3)《
航标条例》(修订)
作为《航道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同的配套法规,主要内容包括航标的主管机关、航标设置、航标养护、航标保护、罚则等。
3.航道法的配套规章
根据《航道法》的直接授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需要制定、修订的航道规章主要有:
(1)航道维护管理规定(含航道勘查测绘、航道技术等级评定、航道维护标准),(2)航道使用管理规定(含跨越航道建筑物管理、航道通告管理、航道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量标志管理),(3)内河航标管理细则。
此外,需要制定修订有关航道建设管理方面的规章与《港口法》的配套规章中的(6)、(7)相同,即(1)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含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水运工程造价、定额,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水运工程建设资质认证,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水运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2)水运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五)水路运输法规系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
该法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船员的基本要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沉船打捞清除,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2.《水路运输法》(待制定)
《水路运输法》调整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和水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货主之间的横向民商关系,除《
海商法》已调整的外。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班轮运输管理,集装箱运输管理,运输单据管理,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拖带合同、赔偿责任限制,法律责任等。
3.
海商法、水路运输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根据《
海商法》法第
117条、第
211条的规定,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海运赔偿责任限额规定》。